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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4号)

原创 职业指导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3-04-14 16:56 {{clickNum}}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建设充满活力富有实力独具魅力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为统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关于促进产才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产值倍增工程,加快做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模

  (一)实施上市培育计划。遴选2-3家具备上市基本条件、具有上市意愿、总部在青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对一制定培育和扶持方案,加快实现本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市零的突破。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对拟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4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实施领军扶持计划。面向已在青纳统3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遴选激励一批引领转型升级、快速实现产值倍增的领军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领办人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重点引进计划。重点引进一批业态先进、规模较大、拉动效应强的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遴选激励一批新落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办人,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强基激励计划。鼓励纳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壮大,按其每年新增营业收入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实施转型升级工程,加快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结构

  (五)积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科技化转型。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科技型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化发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发展一批能够展示青岛人力资源服务形象的品牌。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绩评价体系,引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保障劳动用工、招才引智等作出贡献,对经评估贡献突出的,授予“青岛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推动人力资源服务规范化发展。加快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管理、诚信经营,积极维护劳动者权益,对获得国家、省、市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可按照相应标准补齐差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市场拓展工程,加快提升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化水平

  (八)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落实国家“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发展战略要求,大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数智化转型,承接人才遴选、人才分类评价、人才数据库、人才指数发布、行业统计体系等专业研究以及园区运营、招聘活动、高层次人才服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档案整理、会议展览、行业调查分析等公共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招引产业高端人才。对全职引进规定范围内优秀高层次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标准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的产业高端人才(金融产业100万元以上),最高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创建招才引智平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青岛市人才驿站、青岛市招才引智工作站,自主举办引才聚才活动,承担招才引智相关工作任务,经评估考核,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创新发展工程,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融合创新发展

  (十一)鼓励搭建平台集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功能区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势互补的原则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培育一批有规模、有特色、有辐射力、有影响力的产业园区,对新获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纳入市人才园区绩效评估平台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园区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参与重大发展战略。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胶东经济圈一体化、乡村振兴、东西部协作等重大发展战略部署,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促进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联盟)自主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发展论坛、博览会、项目路演、展示推介、交易洽谈、供需对接交流会等活动,每年评选影响力大、效果明显的活动,按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扩大对外开放与合作。鼓励本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发展,通过跨国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扩大业务范围,大力推广人才输出培养与回流模式,积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国际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园区),争创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获得认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加快打造一支高素质、职业化人才队伍

  (十四)实施骨干人才职业发展计划。强化人才引领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培养和造就更多在行业领域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领军人才,打造高水平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见习及实习实训基地,加快行业骨干人才和基础人才培养培训。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工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评选,评选结果作为参评青岛行业拔尖人才、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重要参考。建立行业发展智库,将行业领军人才、专家以及得到同行公认从业人员,纳入智库名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实施领军人才挂职培养计划。搭建领军人才挂职培养平台,采取“双向选择”方式,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军人才到头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挂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军人才学习借鉴头部企业经营、上市等经验,助力头部企业解决劳动用工、招才引智等需求。(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市工商业联)

  (十六)实施突贡人才服务保障计划。对“青岛市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办人给予通报表扬,聘为“青岛引才大使”,对符合条件的,为其颁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就医就诊等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出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与资本融合,支持创投风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嵌入,助力其高速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园区)申报省级奖励,按现行资金渠道予以支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公布黑名单的机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奖励及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本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青岛市辖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本市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关活动和项目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促进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联盟)。如本措施相关政策与我市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复事项,按照就高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注明有效期的条款,按注明期限执行;未注明有效期的条款,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关于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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