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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6号)

原创 就业政策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3-08-14 12:18 {{clickNum}}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创业补贴政策(统筹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首次创办,指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1.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且在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毕业5年内且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评价等级、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在校生。

  4.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在本市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及东西部协作地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5.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创办创业实体时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职创业的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二、申领条件

  1.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者本人属于休学创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4.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

  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四、资金来源

  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五、申领程序

  1.申请。创业实体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持申领补贴人员身份证件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其中,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还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离岗协议相关材料。

  2.审核。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各区(市)每月按2个批次进行审核。

  3.拨付。补贴资金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补贴资金应先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确无法使用单位银行账户的,可由单位出具单位负责人“个人账户使用授权书”后,拨付至其授权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4.信息公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按月向社会公开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包括享受政策的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政策衔接

  1.《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于2022年4月25日到期后不再施行。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2.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符合《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青人社规〔2019〕11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按以上文件规定继续申领。其中,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所招用人员应在2022年4月25日前办理就业登记。以上补贴申领日期截至2022年9月30日。

  3.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不符合青人社发〔2020〕10号、青人社规〔2019〕11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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